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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卡被异地盗刷 告银行储户获赔偿

2017-05-19 16:15   浏览量:25701   来源:

  本报讯 陈女士在出国期间,其储蓄卡在广东被盗刷,损失9万余元,遂将银行告上了法庭。日前,法院经审理认定某银行对涉案银行卡被盗刷未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银行赔偿陈女士损失9万余元

  2016年8月11日,刚从国外回来的陈女士忽然发现自己的一张储蓄卡余额不对,通过网银查询得知,2016年7月15日深夜至16日零时左右,该卡在广东省茂名市被支取及转账共计9.5万元,并发生手续费220元。此后,陈女士一直与某银行交涉但未果,便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95220元及利息。此外,陈女士已向东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目前该案尚未侦破。

  被告某银行辩称,原告不能证明涉案银行卡一直由原告掌控,亦不能排除原告将涉案银行卡交给别人使用。银行卡发生的ATM交易属于使用私人密码进行的交易,原告对密码的泄露应自行承担违约责任。即使存在盗刷事实,原告开通了短信通业务,在盗刷交易发生后却并未及时处理,延误了阻止损失扩大的最好时机。

  经查,陈女士于2016年7月3日出国,当年8月10日回国。陈女士称其在国外期间并未收到涉案银行卡余额变动提示短信息,回国后发现卡内余额不对,便立即通过支付宝将卡内款项全数转出,并将涉案银行卡账户办理挂失。
法院认为,鉴于原告在涉案交易发生时不在国内,交易操作视频中的操作人亦非原告,结合涉案银行卡账户在广东省被取现、转账的事实,可以认定本案涉及伪卡盗刷,同时说明原告所持银行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被告未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亦未能举证证明卡信息和密码泄露系原告未能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所致,故被告对原告的相关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处理手段及时合理,并未存在原告怠于保护权利致使损失扩大的情形。日前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银行北京金成支行赔偿原告存款损失9.5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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