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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败诉 万向德农上半年预亏504万元

2018-07-30 16:08   浏览量:27457   来源:

  ■本报见习记者 孟凡军  

  万向德农7月26日晚间公告称,公司预计2018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出现亏损,约为-504万元。公司解释预亏主要是“由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德农种业与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士公司)植物新品种权纠纷重大诉讼败诉所致,影响金额为3305万元”。

  祸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在公司控股子公司德农种业与金博士公司的诉讼中,有两个和玉米种子相关的名词无法绕开,一个是“郑58”,一个是“郑单958”,以及两位多年从事种子培育工作的科研人员张发林和堵纯信。

  张发林曾经是河南省一名乡种子站站长。1988年秋天,张发林在掖478亲本繁殖田里发现了一棵比较特殊的杂株,穗子与别的不同,近似硬粒型,粒色较重,就单独保存下来;该品种经过连续7代按系谱法自交分离选择,才最终被张发林命名为“郑58”。

  此后,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专家堵纯信退休后与张发林合作,在“郑58”为母本的基础上研发了“郑单958”。

  而上述这两个植物新品种权成为了万向德农历时四年的诉讼案的主角。

  “郑58”许可使用权闹纠纷

  2011年3月17日,金博士公司向德农种业送达了向农业部呈报的《关于请求在“郑单958”玉米新品种种子繁育生产经营行政管理中依法保护“郑58”玉米自交系植物新品种权的报告》。该报告称,2010年德农公司重新与“郑单958”品种权人签订“郑单958”玉米品种权有偿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德农种业至今未与金博士公司协商、签订“郑58”玉米自交系品种的有偿许可使用合同,所以,至报告日,德农种业未取得“郑58”玉米自交系品种的合法使用权。

  2011年3月28日,德农种业回函金博士公司,认为2001年10月27日,河南省农科院粮作所和飞龙公司签发了《关于玉米新品种郑单958及其亲本郑58的联合声明》,该声明明确许可德农公司生产和使用“郑单958”和“郑58”,并且没有时间限制。德农种业自2001年以来始终享有“郑58”的许可使用权,并不存在侵权问题。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国家农业部于2002年1月1日授权飞龙公司为“郑58”的品种权人;同时还授权河南省农科院粮作所为“郑单958”的品种权人。

  2001年10月27日,作为“郑单958”和“郑58”的品种权人,河南省农科院粮作所与飞龙公司作出关于玉米新品种“郑单958”及其亲本“郑58”的联合声明:许可农科院粮作所科技有限公司(农科院研究所所属公司)、金博士公司(飞龙公司参股公司)、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德农种业投资有限公司四家单位具有“郑单958”的生产和销售权以及“郑58”的生产和使用权。除以上四家单位外,不再许可其它单位和个人生产和销售“郑单958”玉米种及其亲本“郑58”。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份《联合声明》中,关于德农种业具有“郑58”的生产和使用权期限约定的不是十分清楚。这也是后来出现诉讼的原因之一。

  在德农种业开始了长达十多年对“郑单958”玉米种子的生产销售工作之后,两个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都发生了变更。

  2007年1月份,飞龙公司将“郑58”的植物新品种权转让给培育人张发林。2008年12月18日,张发林将“郑58”以85万元转让给金博士公司。至此,金博士公司成为“郑58”品种权人。

  2014年8月份,金博士公司以德农种业侵犯其植物新品种权为由,将德农种业和河南省农科院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德农种业侵犯了金博士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

  德农种业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6月6日,河南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即德农种业赔偿金博士公司4950万元。

  诉讼历时四年终落定

  事实上,关于此次诉讼中屡次提及的玉米品种“郑单958”,其品种权保护期已经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本次诉讼真正成了“历史的裁决”。而对于万向德农,一桩历经了4年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也最终落地。

  关于此次诉讼,万向德农此前多次发布相关进展公告。基于谨慎性,德农种业此前已计提1645万元的预计负债,扣除已计提的1645万元后影响本期金额约为3305万元,导致公司2018年半年度业绩亏损。

  在7月26日的公告中,万向德农表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后,公司半年度净利润预计约为2829万元。记者查阅公司历年财报可以发现,公司上年同期净利润为1119.49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为1111.66万元。此次扣除诉讼败诉影响,万向德农扣非后净利润较去年同期仍有所上升。

  《证券日报》记者发现,在7月20日、7月26日连续两次公告中,万向德农都曾表示,公司将积极、充分地准备相关证据及材料,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但从目前的结果来看并不如人意。

  有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两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主要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具体内容为:“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律师表示,既然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郑单958”品种是由母本“郑58”与父本“昌7-2”自交系品种杂交而成,即只要生产繁育“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就必须使用“郑58”玉米自交系品种,因此,德农种业要生产繁育“郑单958”玉米杂交种,不仅应得到“郑单958”植物新品种权人河南省农科院的同意,还应得到“郑58”植物新品种权人金博士公司的同意。这是中、高两院的主要裁判理由。

  记者希望就上述问题对公司做采访,不过相关工作人员并未就此事进行更多回复仅向记者表示“一切以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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