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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通报:假冒原酒设备未经检验药用品不合格

2020-04-01 08:36   浏览量:10076   来源:

  泸州大力推进依法治市工作,泸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治市,在推进依法治市工作中,突出法治政府建设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引领作用。近日,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向社会通报3起典型案例:

泸州通报三起案例:假冒泸州窖藏原酒、重型设备未经检验使用、药用产品无合格证明

  江阳区:

  2020年2月23日,江阳区市场监管局在疫情防控期间,查获一企业在生产假冒“泸州牌窖藏原酒”。经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证:2014年泸州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与泸州老窖柒泉聚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签订“授权书”,期限为壹年即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满以后,该公司对在合同期内委托印制企业制作的“泸州”牌“洞藏原浆酒”酒瓶共计31780个,未及时向委托方---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申报库存数量,也未及时予以销毁。自行于2020年2月23日在其公司的包装车间进行成品灌装,部分进入其公司成品仓库,部分存放在包装车间,其中成品酒的42度“泸州”牌窖藏原酒80件,50度“泸州牌窖藏原酒”10件。与此同时,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原材料库存车间发现“泸州牌窖藏原酒”空酒瓶31240个,以上涉案总金额约20多万元。为了更好地保护好泸州老窖的商标专用权,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题研究,成立了专案组,将对该案予以深入调查。目前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已将此案列为“春雷行动挂牌督办案件”。

  龙马潭区:

  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案。2019年12月底,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罗汉街道罗高路4号进行检查,发现某公司现场不能提供正在使用的两台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的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经立案调查,涉案的两台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检验日期是2017年6月6日,下次定期检验时间2019年5月,检验有效期限为2年。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起重设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两台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设备,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合江县:

  疫情防控期间,合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了一起“涉嫌销售侵权和标注不规范的医用口罩案”。2020年1月28日,合江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合江县新华中路某水果店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口罩。合江县市场监管局立即联合公安部门对该店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水果店收银台下方堆放有:“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共计1720只;“昱卓”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共计6960只;3M9001呼吸器共计32只。因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口罩予以扣押,合江县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月29日进行立案调查,2月25日作出处罚:没收非法口罩8680个,罚款20200元。(中国食品网四川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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