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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区分类 因地制宜 逐步推进 推动海水养殖业高质量发展

2022-01-25 16:16   浏览量:29572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本报讯 作为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的重要方式,海水养殖不仅满足了人民群众对优质海产品的需求,对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计也具有重要意义。近日,生态环境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海水养殖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以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坚持“分区分类、因地制宜、逐步推进”的原则,采取针对性举措,协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和海产品保供,助力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促进海水养殖业高质量发展。

  《意见》充分考虑海水养殖从业者经济可接受性和技术可行性,提出以海洋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海水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好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各项要求:精准治污方面,聚焦对近岸海域水质、自然岸线和海洋生态破坏较为严重的池塘养殖和工厂化养殖模式,加强对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养殖固体废物处置、清塘等产排污环节的监管;同时也对开放式海水养殖活动提出了监管要求;科学治污方面,在海水养殖尾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置等方面,积极支持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并强化科研投入和技术研究;依法治污方面,在环评管理、养殖空间布局、标准制定、排污口整治、环境监测评价、执法检查等方面,把工作重点放在依法依规监管上。

  严格环评管理和优化空间布局 《意见》提出,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依规做好海水养殖相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沿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渔业)部门组织摸排未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海水养殖项目,2022年底前基本摸清底数,从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历史遗留问题入手,制定整改方案并逐步依法推动解决。沿海各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切实落实本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按照规划“三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划定方案,严格养殖水域、滩涂用途管制,加强养殖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全民所有水域内无水域滩涂养殖证从事养殖生产等违法行为,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实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 《意见》提出,沿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渔业)等部门,指导督促沿海地市将海水养殖排污口纳入入海排污口排查工作中,摸清海水养殖排污口底数。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查清海水养殖方式和排污口分布、数量、排放方式、排放时间和频次、排放去向等关键信息。加强海水养殖排污口备案管理,实现“应备尽备”。2023年底前,海水养殖排污口信息纳入省级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中,实现一张图和台账一张表管理。沿海地市要按照国家入河入海排污口管理要求,制定实施海水养殖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稳步推进整治工作,推动实施养殖排污口依法取缔一批、规范整治一批、清理合并一批。

  强化监测监管和执法检查 《意见》提出,沿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渔业)等部门,按照相关部署,加快制定出台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相关地方标准,标准制定要统筹考虑区域养殖特点和经济技术可行性,明确尾水中悬浮物、总氮、总磷及化学需氧量等排放控制指标和限值。推动沿海各省(区、市)在2023年底前出台地方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相关标准,鼓励各地提前出台并实施。

  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健全海水养殖尾水监测体系,2022年底前在部分地区开展工厂化养殖尾水监测试点,2025年底前初步形成对区域内主要工厂化养殖尾水的监测能力,依法推动工厂化养殖尾水自行监测。逐步将池塘养殖尾水纳入监测范围,加大池塘养殖清塘时段的尾水监测力度。逐步加强对养殖投入品、有毒有害物质等的检测分析,推动在线监测、大数据监管等技术应用。

  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渔业)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针对不同养殖模式分类施策,围绕池塘养殖清塘废水和淤泥、养殖区塑料垃圾等重点问题,明确生态环境监管措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陆岸巡视等方式,加大集中连片养殖活动对岸线及生态影响的监视监管力度。加强对新兴海水养殖模式生态环境影响的研究,视情逐步将其纳入监管。

  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综合执法队伍,结合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地方标准制定情况和群众反映问题,对海水养殖排污口未经依法备案或违规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理处罚。会同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加强海水养殖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协作,提高执法针对性和时效性,重点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养殖固体废物丢弃和水体黑臭等突出问题,及时推动予以解决。

  加强政策支持与组织实施 《意见》提出,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对符合环保要求海水养殖活动的政策支持力度,对实施尾水集中处理、生态化处理的连片养殖区以及尾水达标排放率高的区域,从监测监管等方面加大帮扶力度。对已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海水养殖规划,规划内单个海水养殖项目的环评内容根据规划环评的分析论证情况依法予以简化。各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指导养殖主体将完善养殖环保设施设备作为养殖生产能力提升的重要内容,出台支持鼓励政策,充分利用各级财政和社会资金,支持其开展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网箱(浮球、浮筏等)环保改造、工厂化养殖循环水配套和养殖固体废物收集处置等重点项目建设。

  沿海各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将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作为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问题、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举措,加大指导和协调力度,强化部门联动协作和信息共享,有效提升监管能力。依法依规、分类分级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坚决反对打着环保等旗号超出法律法规和国家地方标准规定限制行业发展。加强对海水养殖绿色发展好经验、好做法的宣传引导,增强海水养殖从业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鼓励社会公众使用环保热线等平台监督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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