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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窄观察:食药系统曝光受质疑,案件“隐名埋姓”被处罚人,众多“某某”究竟是谁?

2023-05-19 09:05   浏览量:10378   来源:宽窄研究院

  市场监管隐名曝光违法当事者,

  伤害了大多数消费者知情权,

  这样做对了吗?

  食药案件“隐名埋姓”被处罚人以“某某”代替,

  为什么?

  严打消费领域假冒伪劣违法行为,查办曝光一批群众关切的典型案件,得到全社会拥护,推进中法制建设进程。然而,不知道从何时起,发现监管部门发布曝光的案件中,很多出现“隐瞒”问题企业名称的现象,引起了广大群众的热议,甚至质疑此举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健康权。

  那么,这种现象到底是不是合规操作呢?消费者的权益能得到保障吗?对问题企业能起到惩罚及警示的作用吗?违法的成本太低能杜绝问题再次出现吗?

  铁拳出击,交出亮眼“成绩单”

  各地开展的“春雷行动2023”已经结束。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陆续召开了“春雷行动 2023”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春雷行动2023”的总体情况和取得的主要成效。

  据悉,4月19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春雷行动2023”新闻通气会。据会议通报,截至3月31日,全市共查办案件5585件,罚没4004.35万元,移送司法机关并经司法机关立案的案件35件。

  此项全国行动可谓整治范围广、打击力度大,各地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各地常规性的抽检和专项整治行动,对违法行为产生有力的震慑作用,有效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构建了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

  但是,很多案件“某某”太多,看了感觉不真实,一位,不知道是谁被查,更不知道怎么去防范。也被很多群众认为是“美中不足”,不知道为啥不能公开违法者名称。

  隐名曝光,典型案例不“典型”

  以四川举例,如此多的“隐名曝光”,看得人“一头雾水”,引起群众热议质疑那是很正常的事了,谁还来关心处罚了谁、谁、谁??也没有人知道到底是谁、谁、谁!

  如成都市场监管局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成都日报锦观新闻官方账号、中国市场监管报等权威媒体均有发布)

  成都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案;

  刘某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用农产品鲜冻牛副案;

  四川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装载机案;

  吕某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消毒酒精案;

  四川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案;

  四川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设备案;

  武侯区某川菜馆侵犯2021年第31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口号特殊标志相关权利案;

  四川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成都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四川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眉山市十大典型案例

  东坡区某加气站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邓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品专用权商品案;

  洪雅县某火锅店涉嫌经营掺假掺杂牛肉卷案;

  眉山市东坡区某皮肤健康管理中心违法渠道购进药品、医疗器械及使用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案;

  眉山市东坡区某药房销售假药案;

  四川某股份有限公司视高分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仁寿县某机砖厂生产销售不合格烧结多孔砖案;

  仁寿县视高街道某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餐饮浪费案;

  东坡区某影院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彭山区某药店销售药品未明码标价及哄抬价格案。

图片

  雅安市十大典型案例,说的谁?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公司经营不符合经备案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汉源县某火锅店涉嫌经营回收红油和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雅安某公司经营污秽不洁的食品案;

  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芦山县某生活服务部虚假宣传案;

  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天全县某装饰经营部生产涉嫌销售伪造厂名、无生产日期的产品案;

  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郑某涉嫌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雅安市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汤某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案;

  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石棉县某超市涉嫌商品促销虚构原价案;

  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天全某医院未经审查发布表示安全性断言的医疗广告案。

  以上仅为部分地区例举,存在类似现象的地区还多得不计其数。除了四川地区外,其他省市也存在此类现象,如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2022“铁拳”行动三批典型案例;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铁拳”行动典型案例;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等等。

  社会热议,“隐名”背后是否有“暗箱”?

  “隐名曝光”显然已经成为了普遍现象,而这种曝光方式是否真如某些相关部门所言是在平衡执法的“硬度”与“温度”,是在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这样公布案例能起到震慑违法经营的作用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知情权如何保障?一系列的热议与质疑之声四起,群众纷纷表示,此举对于问题企业而言不过是在“隔靴搔痒”。

  有消费者表示,既然曝光的是“典型案例”,那就说明这些案例影响恶劣。能在全国“榜上有名”的违法企业,一定也是业内有影响的。一些违法企业是否可能通过“暗箱操作”,使得曝光“隐名”?

  在院校工作的张先生认为,用“X”代替违法企业名称,消费者不知曝光的是哪家企业,企业的违法成本就大大降低了。而且相关责任者因为缺乏社会监督,事发后会依然我行我素,企业最怕被曝光,相关部门为何要在违法事实清楚并已实施处罚的情况下,还要隐去违法者的“名称”?难道是顾及这些人的面子吗?这样的公布案例能起到震慑违法经营的作用吗?

  有知名食品行业专家分析,在披露问题企业案例上都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嫌疑,但只有肯公布并告知公众,才能让消费者获得真实对称的信息。“隐名曝光”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健康权,对消费者才是最致命的。

  对于“隐名曝光”现象,有监管部门内部人士解释说,在公布典型案例时,主要是希望消费者能通过案例,增强维权意识和能力,不公布企业名字主要是从社会稳定出发,共建和谐的考虑。

  曾经的“瘦肉精”事件轰动全国,如果双汇集团收购“健美猪”没有被实名曝光,河南有关方面不会“灭火”,双汇集团的众多员工不会失业。从这个角度说,“隐名曝光”或许是有利社会稳定。但这种稳定是以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为代价的,这种和谐是虚假的和谐。对此,相关部门不会不知情,所以,相关部门对违法企业实行“隐名曝光”,可能有着其它原因。

  关于此次“春雷行动2023”典型案例“隐名曝光”等问题,记者也与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进行了通话沟通,但两次通话均未得到正面回复。截至发稿,市场监督局仍未如约致电回答相关问题。

  相关法规,“隐名”已然触碰“红线”

  如果说“隐名曝光”只停留在社会舆论层面还不能引起相关监督与执法部门的重视,那么在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面前总该坚守红线!

  上海知名律师表示,“隐名曝光”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试问,消费者连合法权益被谁损害了都不知道又如何行使社会监督的权益呢?消费者的知情监督和选择权,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企业发展难得的正能量。如果缺乏信息公开,一味为问题企业“讳”,只做“内部处理”,其结果不仅很难起到警示作用,反倒会让问题企业心存侥幸,不能记取教训,陷在错误的泥潭里不能自拔。

  与此同时,《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第十条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案件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

  (二)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公开身份证号码的应当隐去其出生月日四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主要事实;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公开的信息。

  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主动公开。

  从以上法规可以看出,“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被明确列入了要求公开的内容中;另从发布的案例来看,既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公开后也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相反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并不具备“不予公开”的条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第四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制作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其中第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对信息进行必要的处理。

  这样看来,各地市场监管局“隐名曝光”的行为是所谓的“必要的处理”?但问题企业名称既不涉及商业秘密,也不涉及个人信息,有必要进行“处理”吗?这是在和消费者玩文字游戏还是在考验测试大众的理解能力?

  或许有人会说,这些条例适用于案件信息摘要和公示,并不适用于典型案例的发布。但在多地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也没有检索到关于“春雷行动2023”问题企业的行政处罚公示。这不仅让典型案例的发布意义大打折扣,甚至让人怀疑案例的真实性。到底是“暗箱操作”还是“政绩需要”,估计大众很难知道答案。

  不得不说,“隐名曝光”违法企业是对违法行为的“迁就”,涉嫌对企业违法的纵容,使得打击力度减弱。不对违法企业实行最严厉的打击,不让违法企业名誉扫地,消费者的权益何以得到最好的保障?不管相关部门如何解释自己的“隐名曝光”做法,其执法不严的事实,已为消费者深知。也就是说,相关监管与执法部门在保护了违法企业形象和名誉的同时,也在自损形象和声誉。

  现场监管查处打击违法犯罪,的确深入人心。而以上述这样的方式隐瞒“违法者”、保护“作假者”,让人很难“舒心放心”。这样“稳定和谐发展环境”做法,难道是唯一办法?

  期待着信息公开透明的那一天,能够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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