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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该如何引导和规范?

2017-03-15 14:51   浏览量:19216   来源:

  近年,食品维权案件数量猛增,超过八成案件的原告是职业打假人——

  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是“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湖南果秀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阳国秀带来了与消费维权相关的建议——“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有调研报告显示,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食品维权案件数量猛增,超过八成案件的原告是职业打假人。

  原因

  职业打假人只关心赔偿

  大量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

  阳国秀告诉记者,为什么要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原因有几点:

  一是职业打假人从职业成为行业。阳国秀说,自20世纪90年代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出现以来,职业打假人对引起消费者重视权益、引发媒体关注消费者权益等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如今,职业打假人已经发展成职业打假公司、职业打假网站等多种形式。

  阳国秀认为,如果说最初的职业打假人是个人行为的话,近年来,职业打假人已经从个人发展到团队作战,到公司化运作。

  二是职业打假人从根本上只关心赔偿,大量浪费行政、司法资源,使真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受影响。

  阳国秀表示,既然是职业,职业打假人从一开始,所谓打假,就只有一个目的——索赔。消费者权益,最多只是其附带产品,甚至只是其索赔工具。但毕竟在最初,对唤起社会的消费者权益意识,是有作用的。

  近年来,由于我国品牌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大有提高,食品安全瑕疵已难以“肉眼所见”,因此,职业打假人往往也只能以一些非实质食品安全问题,向企业“磨”索赔。他们的关注重心向非食品安全、非消费者核心权益的转移,也进一步暴露出其纯粹以利益为导向的行为动机。

  阳国秀指出,职业打假人为了实现“一击必中”的目的,会就同一件事反复向消费者投诉机构、监管机构投诉,或就同一事件,由不同人发起或向不同商超发起,向法院提起诉讼。严重侵占了行政资源。有的地方一线监管部门甚至“主要为他们而忙。”

  阳国秀列举了以下案例:2017年1月,职业打假人李某投诉沈阳某商业公司,诉其购买某品牌750克水晶椰果罐头一瓶,投诉产品有小黑渣。厂家联系消费者发现,其在2016年11月份就投诉同样情况,要求1000元钱,厂家未同意赔偿就要起诉。当时厂家接到投诉同意退换货,但其态度明确,一是多次明确表示其就是职业打假人,只要现金赔偿。并明确告知,已单独另外购买4家超市此类罐头。

  阳国秀说,事实上,所谓“问题”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并非食品安全问题,既不是相关标准规定的“严重缺陷”,甚至也不是“一般缺陷”,而是由于椰果或白糖原料自带的杂质造成。

  三是相关法规条例还未完善。2016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阳国秀告诉记者,虽然迄今为止,条例尚未正式发布,但其立法宗旨已经非常明确。这是自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以来的一次逆转。原因很简单,职业打假人本身的形象和社会认知逆转了。据《经济参考报》报道,自2014年以来,超市等零售连锁企业发生的职业打假人索赔事件呈上升趋势。

  建议

  高法应出台职业打假人相关司法解释

  阳国秀说,随着职业打假人“异化”,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成熟,职业打假人发展到今天,已经基本丧失其客观上的正面意义,因此,应予规范和引导。如何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阳国秀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职业打假人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针对职业打假人案件的指导思想。

  2016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明确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本解释。

  该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职业打假人提起的消费民事诉讼。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职业打假人提起的消费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有确切证据证明“知假买假”的诉讼案,不予支持。

  二是建议设立全国统一的职业打假人信息库。由最高人民法院或中国消费者协会根据消费诉讼案件的分析和统计,建立全国范围的职业打假人信息库。供各级法院和消费者协会在接受诉讼和投诉时参考。

  三是建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尽快公布实施,支持其对职业打假人的界定和规定。将知假买假、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排除在消费者之外,将其通过知假买假来牟利的行为,排除在消费者保护之外。阳国秀建议,应尽快颁布实施该条例。

  四是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及深喉举报途径。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继续落实“社会共治”等理念,便捷普通消费者的投诉途径,强化其消费权益;同时,加强深喉举报等有效、公益维权途径;强化消费者协会等公益维权手段。王薇/文  唐卫/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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