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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明:法不护孝,则是恶法

2017-05-16 11:10   浏览量:21865   来源:

  山东冠县居民于欢及其母亲被催款团伙控制、侮辱,于欢用水果刀捅死了辱母者,并捅伤另3名讨债者,聊城法院一审判决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被判处无期徒刑。(详见《南方周末 》2017-03-23 )

  辱母杀人案细节经《南方周末》披露以来,一时舆情汹涌,众声喧哗,关注度创出历史新高。社会各界人士纷纷发表意见,从司法和伦理的角度解读聊城法院在案件认定中的失误,在故意伤害和正当防卫之间进行广泛争论。

  对任何一个案件的广泛讨论和围观,是社会和法治进步的重要表现,可以为以后的立法、司法提供参考和样本。

  从汹涌的舆情观察,人们大多数倾向于——于欢无罪。人们普遍认为,当于欢亲自目睹自己的母亲受到极端凌辱时,奋起反抗是勇者的行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认为,任何人在此情形下,不会平心静气的忍受凌辱,如果这也有罪,刑法究竟是在鼓励人们依法抗暴,还是逼着人们忍受凌辱,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被辱也不反抗呢?在此案中,于欢即使是防卫过当,法院判得是不是太重了?

  古人曰:天地之性,人为贵。人之行,莫大于孝。

  于欢之罪的动机,在于孝。孝道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孝道中所讲的“养亲敬亲”思想在任何人类社会中都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所以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永恒价值。 在法治社会,“亲亲”、“敬长”观念也有利于调整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每个人生下来都离不开父母亲人的养育,在这种养育的亲密关系中,必会自然地形成子辈对养育自己的父母亲人的爱戴、尊敬之情。父母是自己生命所由,也是一切人际关系中最自然、最亲密的人际关系。

  鲁迅说过,不孝的人是世界最可恶的人。因此,很难想象一个人连给予自己生命的父母都不爱不敬,他怎么能生发对他人、社会、国家的爱呢?

  在古代,父母死后,子女按礼须持丧三年,其间不得行婚嫁之事,不预吉庆之典,任官者必须离职,称“丁忧”。丁忧守制是官场的熔断机制,一个官员离开岗位两到三年,在老家守着父母的坟墓,思念父母的恩德,停一停在仕途上竞走的脚步,静下心来读一读书写写文章,重新回到乡亲们中间,了解他们的疾苦,帮他们办一些事。这有什么不好呢?等到守制的长假结束,再起复做官,可能心态与刚出仕时会大不一样。

  从立法的角度考虑,应该鼓励传统的孝道和人性的光芒。事实上我们的立法思想也在逐步向人性复归,比如刑法修正了父母子女彼此之间的包庇罪,不鼓励违背人伦亲情的检举揭发和大义灭亲。

  但具体到此案,目前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理论值得探讨。多年来的正当防卫理论是,行为人必须是为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才构成正当防卫。但当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正在遭受令人难以忍受的凌辱时,行为人奋起反抗,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这究竟算不算正当防卫?

  立法和司法的社会功能究竟是什么?刑法要不要调整正当防卫的法定要件?刑法理论要不要更加关注社会需要和经验常识?这都是立法者、司法者需要思考的问题,否则,没有人会把恶法和错误的司法实践当回事的。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因孝获罪。孝不应与法冲突,当法与孝冲突时,应是法让与孝,舍法求孝。如法不让孝,法不护孝,则是恶法,法官以恶法判之,则判的是糊涂案。

  作者王忠明,资深法制记者、成都聚知斋旧书店负责人、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媒体顾问、四川省人大法工委“立法网”编辑部主任(来源:成都聚知斋读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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