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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祖糕点券过期就不给用? 预付费卡其实不应设“有效期”

2018-03-02 10:34   浏览量:25243   来源:

“被过期”的元祖糕点券。券背面标有“有效期”。

  南京市民高先生致电栏目称,自己在元祖食品买了一些糕点券,使用时却被告知超过券上有效期不能用了。对此,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曹炜表示,根据去年7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预付费卡不能设定有效期。

  元祖糕点券过期就无效了?

  高先生告诉扬子晚报记者,春节前他持有元祖糕点券来到南京的元祖万达店准备进行消费,当时工作人员告诉他,他手中的消费券有效期是到2017年12月31日截止,这券超过有效期就不能用了。

  高先生当即提出异议:为什么服务都没有享受,这券说过期就过期呢?

  面对质疑,店员随后与店长进行了沟通,对方在一番查验后给了高先生另一种说法,他的这个券是另外一家元祖店购买的,因此在他们店不能用,建议他找当初购买券的元祖店再试一试。

  于是高先生找到了当初销售该券的元祖店负责人,对方表示,这券确实无效了,但是出于帮忙,他可以按照4折的价格来收他的券。面对这种说法,高先生同样认为不可接受。

  依照规定,预付费卡不应设有效期

  高先生的元祖糕点券究竟能不能正常使用?扬子晚报记者随后致电南京市消费者协会进行咨询。

  该协会副秘书长曹炜表示,元祖单方面设定的糕点有效期是无效的,消费者有权正常使用。

  曹炜指出,在去年7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就对预付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条例》除了规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各项责任与权利,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等以外,还明确,预付费卡不得设定有效期,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也就是说,消费者在十五天内有“后悔权”。如果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且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

  因此依照《条例》规定,元祖食品所销售的糕点券是不应该设定有效期的。

  元祖:同意延长糕点券有效期

  扬子晚报记者随后与元祖官方客服取得了联系,针对高先生的遭遇,他们将会与元祖南京店进行联系,同时承诺将会延长该店糕点券的有效期。高先生表示,随后他会去店里兑换商品。

  与此同时,扬子晚报消费评审团栏目也针对去年预付费投诉情况进行了初步统计,该类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三类,一是商家预付费卡有效期泛滥。尽管省消保“条例”已经出台,但是在预付费卡上还是有效期频现,这让消费者和商家纠纷不断,需要相关部门加大宣传和整治;二是商家办了会员卡后中断服务甚至失踪,让消费者措手不及。据悉,这种情况大多是因为商家经营不善或者店址搬迁造成,也有某些商家一开始就别有用心,收了钱后卷款而逃。三是办了会员卡后遭遇“服务缩水”,消费者与商家之间权利义务不对等。有的商家在办卡前会承诺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但是消费者事后却往往得不到相应的服务;而绝大多数商家都利用“最终解释权归发卡单位”“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等“霸王条款”,逃避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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