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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菜篮子”安全指数 《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出台

2020-12-11 15:57   浏览量:17353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本报讯 (记者周岩)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履行主体责任,促进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控制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印发了《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依法采取停止销售、召回等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近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不断加大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检力度,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及时核查处置,取得一定成效。但是食用农产品与预包装食品差异较大,基层普遍反映存在不合格产品追溯难、备样保存难、核查处置难等一些难点问题。《规定》的出台,使得基层人员在执法中有了利器。

  推动“检管结合”。明确监管人员可自行抽样或参与抽样。现场抽样时,监管人员可对抽样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履行法律义务、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固定证据、依法查处,提高监管执法效率,形成监管合力。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委托承检机构抽样。委托抽样的,应当不少于两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

  针对产品特性规范抽样。明确易腐烂变质的食用农产品可进行均质处理,防止因样品腐烂变质无法实现复检;考虑到食用农产品与普通食品的属性特点差异,规范抽样信息采集,明确食用农产品的“抽样批次”概念,以利于有效开展核查处置和追查不合格产品来源;明确食用农产品的备样应按规范冷藏或冷冻储存。

  《规定》针对抽样环节具体明确,对易腐烂变质的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样品,需进行均质备份样品的,应当在现场抽样时主动向销售者告知确认,可采取拍照或摄像等方式对样品均质备份进行记录。

  现场封样时,抽样人员应按规定要求采取有效防拆封措施。抽样人员(含监管人员)、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样品封条上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被抽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所,食用农产品名称(有俗称的应标明俗称)、产地(或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是否具有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名称和地址、进货日期,抽样批次等。在集中交易市场抽样的,应当记录销售者的摊位号码等信息。

  现场抽样时,抽样人员(含监管人员)、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抽样文书上共同签字或盖章。

  带包装或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以标识的生产者、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一致的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简易包装或散装的食用农产品,以同一产地、生产者或进货商,同一生产日期或进货日期的同一种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

  检验机构在接收样品时,应当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信息。对记录信息不完整、不规范的样品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向组织或者实施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承检机构应按规范采取冷冻或冷藏等方式妥善保存备份样品。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合格样品的备份样品应继续保存3个月,不合格样品的备份样品应继续保存6个月。

  多措并举震慑违法行为。明确市场监管部门除依法监督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外,还将采取以下措施: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跟踪抽检,公布监督抽检结果和核查处置信息,将核查处置涉及的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加强不合格信息通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涉及种植、养殖环节和进口环节的,由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向产地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者海关通报。

  明确适用范围。考虑到各地食用农产品监管制度和要求存在差异,明确各省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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