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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这片净土,为何在食品安全上屡屡失守?

2025-01-15 13:45   浏览量:30154   来源:品牌传播网

  校园食品安全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关乎社会和谐稳定,涉及千家万户群众家庭,守护好校园食品安全,是民生大事中重要的实事。然而,校园食品安全可谓是老生常谈,也不得不谈。甚至从国家层面都不得不时时敲警钟,常态监管与专项整治结合,年年发文件、从上至下督查、监管、严惩打击违法行为,社会家庭社会力量齐抓共管,遗憾的是,校园食品安全还是时有发生,有的事件甚至是触目惊心。

  2010年2月,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2018年6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总局,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在2024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中,就有国务院食安办、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28部门联合发文。由此看见,食品安全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可以说涉及全行业全环节。

  红头文件不断,政府资源被大量占用

  每到年末岁初,校园开学季,食品安全周,也是相关部门发文的高峰期,强调各级部门、责任人的监管职责。然而,校园食品安全问题还是时有发生,总是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近日,国务院食安办联合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聚焦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管理责任和现代化治理水平,部署各地进一步健全校园食品安全全链条防控风险的制度机制,强化校园食品安全保障。

  《通知》要求,学校校长(园长)应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学校要加强病媒生物防制,规范复用餐饮具清洗消毒、大宗食材采购和进货查验制度落实。实行承包经营的,应严格按照招标程序统一组织招标,建立食堂承包经营管理制度;实行校外供餐的,应选择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校外供餐单位,严格实行评价和退出机制。

  《通知》强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加强对本地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各地食安办、教育行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要依职责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强化部门协作,定期组织开展风险交流会商,健全校园食品安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通知》指出,要持续提升校园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水平,推行“互联网+”智慧监管运用,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食品安全投诉处置机制和社会参与的监督机制。

  2024年相关单位公开曝光的校园食品安全案例(部分)

  看看2024年,相关公开报道。

  2024年8月27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学院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一 雅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学食堂使用腐败变质感官异常豆腐案

  5月17日,雅江县纪委监委会同雅江县市场监管局在某小学食堂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食品仓库存放的4块豆腐,已腐败变质感官异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以及《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学校大宗食品供货商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5月10日,执法人员在对米易县三所学校食堂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为三家学校配送食品原材料的米易裕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中学未规范食品留样违法案

  5月22日,执法人员在对某中学食堂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5月21日,学生食用的包子、馒头等早餐实际留样重量为88g。该学校食堂未规范食品留样的行为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学未严格实施餐饮服务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违法案

  5月28日,执法人员对某小学食堂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该校食堂存在食堂入口处更衣区堆放杂物、操作间灭蝇灯未开启使用、厨房操作台下清洁卫生较差、操作间物品摆放混乱、食品与非食品混放、备餐间紫外线灭菌灯损坏等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相关要求。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该校食堂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幼儿园采购、使用散装食用油案

  4月17日,执法人员对宜宾市某幼儿园食堂开展执法检查时,在厨房灶台下的货柜中发现:油1桶,其塑料包装桶上无任何标签标识;玉米油,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2/04/10,数量半桶(桶内实际盛装的是菜籽油),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的购进票据。上述行为违反《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依据《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以及《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六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7日,延安市市场监管局曝光10个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1.吴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幼儿园未按规定记录食品留样时间案

  【案情经过】:2024年5月17日,吴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幼儿园进行检查,发现该幼儿园食堂食品留样未记录留样时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黄陵某小学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经过】:2024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学校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该食堂采购的猪肉无供货商生鲜肉经营备案证、冰柜冷藏冷冻温度不符合要求、挡鼠板不符合标准、“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洛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幼儿园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案情经过】:2024年3月15日,陕西省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检查组对洛川县某幼儿园进行检查,发现该幼儿园食堂冰箱内存放3个种类共13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经查明,当事人2022年6月通过网上一次性购进3个种类共33袋预包装食品原料,该批食品原料保质期分别至2023年5月25日、2023年6月13日、2023年6月25日。当事人于保质期内使用3个种类共12袋食品原料。2024年3月4日,使用8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供4名老师食用,无违法所得。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使用超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洛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13袋、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4.宜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小学未定期清洗维护设施设备案

  【案情经过】:2024年4月24日,宜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岩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某小学进行食品安全现场检查,发现该学校后厨冷藏柜未除霜、搅面机外表灰尘未及时处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5.甘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幼儿园食品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工作服案

  【案情经过】:2024年4月25日,甘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幼儿园进行检查,发现食品加工间内工作人员未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甘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

  6.延川县某幼儿园未按要求配备相应的防鼠设施案

  【案情经过】:2024年5月,延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延川县某幼儿园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该校食堂防鼠措施不到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延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给予警告,并责令当事人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

  7.黄陵县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案情经过】:2024年5月7日,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幼儿园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记录。经查,当事人未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相关培训考核工作。当事人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8.甘泉县某幼儿园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力、未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未落实食品安全风险“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工作制度案

  【案情经过】:2024年5月7日,甘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未制定有《食品安全风险清单》《食品安全风险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管理制度》等制度,未按要求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甘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9.安塞区某中学食堂散装食品无标识标签案

  【案情经过】:2024年4月22日,安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延安市安塞区某中学,发现食堂原材料储存间存放的部分散装食品未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安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

  10.延川县某小学购进使用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原料案

  【案情经过】:2024年3月25日我局收到本局委托西安中检科测试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对延川县某小学食堂购进的香蕉的检验报告(编号FN2400853),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吡虫啉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为0.18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天执法人员给延川县某小学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告知复检的权利和时限,现场在该小学食堂检查未发现同批次香蕉,该学校现场提供了延川县某水果店营业执照、购进票据和香蕉农药检测公示单。

  通过调查,该学校食堂索取了延川县某水果店营业执照、购进票据和香蕉农药检测公示单。该校食堂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给予延川县某小学以下行政处罚:免于处罚。

  2024年9月24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7起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一:遵义市湄潭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湄潭县某书屋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4年5月15日,遵义市湄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湄潭县某中学校内书屋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酸梅膏制售酸梅汁,并且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冷加工糕点)。

  经查,该书屋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酸梅膏制售酸梅汁共计21杯,每杯4元,共计84元,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而销售食品(冷加工糕点),货值金额共计5982元。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冷加工糕点)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7月26日,湄潭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066元、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黔南州惠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惠水县某中学校内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5月8日,黔南州惠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惠水县某中学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该校超市的食品陈列柜上摆放正在销售的4瓶苏打水饮料已超过保质期,且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食品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开展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有关规定。2024年7月3日,惠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松桃苗族自治县某中学食堂使用霉变变质食品原料案

  2024年4月18日,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松桃苗族自治县某中学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校食堂正在使用的食品原料干辣椒节、蒜叶已经发霉变质,执法人员立即对霉变变质的食品原料进行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查,食堂工作人员贮存不当导致干辣椒节、蒜叶发霉变质,并未及时排查清除霉变的食品原料。当事人使用霉变变质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2024年5月28日,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毕节市黔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黔西市某小学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4年3月19日,毕节市黔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黔西市某小学食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校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但仍然为校内师生供餐。

  经查,该校食堂于2019年3月12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3月11日。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6月6日,黔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钟山区某文具店经营过期食品案

  2023年11月10日,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钟山区某学校附近的文具店经营超过保质期产品。

  经查,该文具店货架上摆放销售的面筋、鸭肠、杏鲍菇等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总计5包。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2024年4月19日,钟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贵阳市息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息烽县某中学未按规定开展进货查验案

  2024年8月13日,贵阳市息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息烽县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采购的食品原辅料(糟辣椒,猪油)未查验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

  当事人未按规定开展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8月13日,息烽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修文县某中学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未按规定配备三防设施案

  2024年8月19日,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修文县某中学食堂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台账、未按规定配备三防设施,未达到有效防护过程控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8月19日,修文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2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5起学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广州某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违法案

  2023年5月,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全省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餐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现场检查发现天河区广州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等方面存在不符合GB 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对该企业相关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整改,并建议取缔其为学校供餐资格。

  广州某学校食堂餐食抽样检验不合格案

  2023年8月,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广州某学校食堂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该食堂经营的熟肉制品、酱腌菜、农产品等进行抽检。经检验,该食堂豉油鸡样品菌落总数和大肠埃希氏菌检验结果不符合DBS44/006-2016《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经省、市、区三级监管部门联合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保洁柜内餐用具未清洗干净,遂指导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该学校食堂整改,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对该学校经营不合格食品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学校对管理食堂的后勤主任撤职换岗处理。目前案件正在处置中。

  肇庆某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违规分包案

  2023年9月,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教育厅组织对“肇庆端州区有家长反映学校吃的‘午托餐’有异味”舆情信息进行调查处置。经查,涉事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产能不足的情况下,违规将餐食供应分包给另一家校外配餐单位,远距离配送导致部分食物煮熟到学生用餐的时间超过了5个小时,餐食在保温箱中保存时间过长产生异味。联合检查组现场指导肇庆市市场监管部门对校外配餐企业分包行为予以纠正,责令相关部门优化全市范围校外配餐配置,坚持就近、便利、安全配送原则,严格落实《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1〕38号)关于“学生餐从烧熟至供餐不超过2小时”要求,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取缔该公司为学校供餐资格,严查违规转包行为。目前案件正在处置中。

  广州某学校食堂厨工操作不当,造成交叉污染食物案

  2023年9月,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教育厅组织对“广州市增城区某学校食堂出现学生餐后不适情况”进行调查处置。属地卫生疾控部门根据实验室初步检测结果,结合对患者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初步判断本次事故原因是厨工操作不当造成产气荚膜杆菌交叉污染的可能性较大。对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对涉事食堂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并对某中学开展食品安全责任约谈,联合检查组指导属地监管部门,督促该中学落实增装复热设备、修理冷冻冰箱、增设保洁柜和留样冰箱,问题整改已落实到位。目前案件正在处置中。

  深圳某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涉嫌采购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案

  2023年5月,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对某公司采购的原料蔬菜、肉类、牛奶和加工过程中使用的保鲜膜和留样盒饭进行执法抽检,发现有1批次豇豆毒死蜱、倍硫磷实测值超出标准指标,判定为不合格,迅速启动对不合格豇豆的后处理和溯源。因毒死蜱为禁用农药,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其涉嫌采购使用有毒有害食品原料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2024年11月28日,长沙公布第二批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一:长沙市某中职学校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案

  2024年10月9日,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长沙市某中职学校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2024年5月,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校食堂的复用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校食堂餐盘、饭碗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2024年6月14日,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对该校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新商市监当罚[2023]20-021号)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并要求该校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4年7月1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对该校食堂复用餐饮具再次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粉碗、套餐盘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校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长沙县某中学使用清洁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案

  2024年8月20日,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长沙县某中学使用清洁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2024年3月1日,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校食堂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校食堂消毒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4年3月15日,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结果对该校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县市监当罚〔2024〕103号)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并要求该校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4年4月24日,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校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对该校食堂的复用餐具(消毒碗和消毒筷子)再次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碗和筷子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校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长沙市某高级中学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案

  2024年9月14日,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长沙市某高级中学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2024年5月23日,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学校一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部分加工间地板破损,食品留样记录不全,成品、半成品盛装容器未区分,餐车污渍较多、加工间角落污垢残留未清洗等问题,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新商市监当罚[2024]17-023号)予以警告,并要求其立即整改。2024年6月7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该校一食堂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整改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校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湖南省某中职学校“三防”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案

  2024年10月27日,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湖南省某中职学校防蝇、防鼠设施设备不符合且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6000元。

  2024年3月28日,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存在各进出通道未设置防鼠板等问题,当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校限期整改到位,该校提交了整改报告,报告了整改情况。2024年6月5日,执法人员在开展高考学生餐饮保障检查时对该校下达《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监督意见书》,在监督意见中再次要求学校在食堂各出入口设置符合要求的防鼠板,并要求限期整改。2024年6月26日,执法人员对该校食堂进行复查,发现仍未整改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雨花区某小学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案

  2024年9月9日,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小学从事食品经营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2024年5月14日,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校教师食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校《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3日,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并未取得新《食品经营许可证》前,该校于2024年5月6日恢复了教师食堂供餐服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校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8月6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全市第二批校园食品安全整治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度假区某学校食堂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案

  2024年3月6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度假区某学校食堂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未规范设置及使用三防设施:后厨灭蝇灯配备不齐全、备餐区打菜窗口未设置防蝇设施、食堂后厨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挡鼠板配备不全、食品加工区部分排水渠盖板缝隙过大。2024年3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核检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违法行为,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昆明某学院食堂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案

  2023年9月11日,昆明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执法人员对昆明某学院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学院3个食堂存在分餐间、预进间顶面破损、污染;紫外线消毒设备安装不合理且不能正常使用;食品留样记录不全;三防设施破损、使用不规范;布局流程不合理存在交叉污染风险等多个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11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核检查时,当事人仍未完成整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昆明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

  案例三:昆明某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未按要求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3月1日,昆明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接到投诉称昆明某学校食堂当天售卖的红烧肉有畜类异常气味,执法人员当日立即对该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由昆明某餐饮服务管理公司承包经营,其食品进货查验台账记录不完整,索证索票不全且不能对食品原材料进行有效溯源。执法人员现场对当天售卖的红烧肉(当批次留样)参照DB 31/2023-202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集体用餐配送膳食》进行送检,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检测,结论为“符合”。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昆明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某学校食堂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年4月19日,寻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寻甸县某学校食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设立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并明确岗位职责,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违法行为,寻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东川区某学校食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12月12日,东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东川区某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在食堂厨房烹饪间发现1瓶已开封使用的生抽酱汁,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3日,保质期18个月,该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仍置于食品加工烹饪区并用于菜品的加工制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东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案例六:盘龙区某学校食堂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3年12月14日,盘龙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学校食堂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对其从某食品调料经营部购进并使用的味精进行监督抽检。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2024年1月4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GB /T 8967-2007《谷氨酸钠(味精)》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盘龙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七:安宁某小吃店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按规定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4年3月15日,安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某学校外某小吃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对该小吃店开展监督检查,在店内经营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3种共计29袋,并在冰柜中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2种共计3袋,其中1袋标识为“兰清坊腰花肠”的食品原料已开封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原料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01元。

  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原料的供货商相关资质证明,但无法提供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及销售记录。执法人员当场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扣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按规定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安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未按规定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原料,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2024年8月29日,江西公布第二批校园食品安全类典型案例

  1. 南昌市进贤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省某学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7月2日,南昌市进贤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省某学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9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8日,进贤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通报,反映江西省某学校食堂存在“三防”措施未落实的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食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食堂存在“三防”措施未按要求规范设置,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2024年4月29日,进贤县市场监管局再次接到当事人“三防”措施不到位的信息通报,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食堂 “三防”措施仍未整改到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进贤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九江市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瑞昌市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6月28日,九江市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瑞昌市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7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接相关部门通报信息,反映当事人食堂未落实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堂工作人员未佩戴厨师帽,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6月12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食堂从业人员在加工操作区域仍未佩戴厨师帽。当事人从业人员未佩戴厨师帽进行食品加工制作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3.景德镇市浮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浮梁县某中学食堂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6月7日,景德镇市浮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浮梁县某中学食堂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915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3日,浮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浮梁县某中学食堂采购的豆角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豆角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抽检不合格豆角后,通过素炒制作了成品菜为该校师生提供供餐服务。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浮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4.萍乡市安源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源区某幼儿园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6月4日,萍乡市安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源区某幼儿园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0日,萍乡市安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标签未标明生产厂家的椰蓉,采购无标识标签的腌菜,采购的腌菜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未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椰蓉与腌菜。经查,当事人采购标签未标明生产厂家的椰蓉,制作月饼供师生食用;采购无标识标签的腌菜,制作菜品不定期供学校职工食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安源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5.新余市分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分宜县某小区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5月8日,新余市分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分宜县某小区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4日,分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分宜县某小区幼儿园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食堂“三防”设施不到位,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2024年4月17日,分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堂洗水池下水管道尚未完善、存在破损,当事人食堂“三防”设施仍未整改到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分宜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6. 鹰潭市贵溪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贵溪市某学校食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4月29日,鹰潭市贵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贵溪市某学校食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9日,贵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贵溪市某学校食堂进行检查,现场在厨房储物柜里发现豆豉一袋,净含量为20kg;麦之初雪津啤酒一瓶,净含量为300mL,上述两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该食品与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摆放在同一储物柜里,现场无过期食品标识及区域划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贵溪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7.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康区某幼儿园采购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花生油)制售食品案

  2024年5月22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康区某幼儿园采购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花生油)制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8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康区某幼儿园食堂采购使用的花生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花生油的黄曲霉毒素B₁检验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采购的涉案花生油主要用于制作菜品供在校学生食用,当事人采购涉案不合格批次花生油未查验供货商家的许可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截至案发,被抽检不合格批次花生油已无库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8.宜春市万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万载某学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7月8日,宜春市万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万载某学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5日,万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食堂存在“三防”措施未按要求规范设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2024年5月5日,万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食堂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操作间出入口虽设置了“三防”设施,但为方便人员进出,已将设施抽离,形同虚设,“三防”措施未整改到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万载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9.上饶市玉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玉山县某学校食堂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4年3月4日,上饶市玉山县市场监管局对玉山县某学校食堂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4日,玉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采购预包装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即日起改正。2024年1月1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食堂检查时,发现其仍未改正,在采购预包装食品时仍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玉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10.吉安市吉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和镇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5月15日,吉安市吉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和镇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9日,接相关部门通报信息,吉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永和镇某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幼儿园食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存在“三防”措施未落实到位,留样样品记录错误,工作人员未佩戴厨师帽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吉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11.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孝岗镇某幼儿园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6月11日,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孝岗镇某幼儿园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5日,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厨房操作间的灶台货柜内有2包原味豆浆粉,净含量500克/包,已超过保质期。该食品与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摆放在同一储物柜里,现场无过期食品标识及区域划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总体看以上校园食品安全案例,日常监管不到位,责任心不强,管理制度执行不严,也有违法行为发生。目前有部分学校直接雇人开办食堂,或者由企业承包食堂。而企业往往都是以追求成本最小化、利润最大化为目的,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降低成本就容易忽视安全进而发生事故。需加强企业审核监管、强化食堂内部管理、增加透明度接受监督、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共同保障校园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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