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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2017-04-06 11:08   浏览量:19306   来源: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典型案例具有示范指导和法治教育作用,本报特选三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供读者参考。赵蕾

  案件1▲▲用工业松香加工猪蹄、猪头案

  【基本案情】

  马某一直在内乡县灌涨镇经营一熟食加工店。马某明知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工业松香,仍将其熬制后褪猪蹄、猪头上的猪毛,并将褪毛的猪头、猪蹄卤制销售牟利。内乡县工商局对马某经营的熟食店进行检查,经提取卤猪肉和生猪蹄样品检验检测,发现内含有工业松香成分。

  【裁判结果】

  内乡法院审理认为,马某在其生产、销售的部分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马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鉴于其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审理过程中缴纳部分罚金,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马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件2▲▲出售病死牛牛肉案

  【基本案情】

  内乡县赵店乡花洼村村民胡某家中一头牛因病死亡,胡某通过中间人杨某联系到七里坪屠宰户张某,张某以6600元的价格买走病牛,并将未经检疫的牛肉在七里坪乡出售牟利。

  【裁判结果】

  内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明知所收购、出售的牛肉系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病牛,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仍然予以购买并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在审理过程中缴纳罚金,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张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件3▲▲用含有硫酸铝钾成分的泡打粉加工包子案

  【基本案情】

  陈某在内乡县实验高中2号食堂加工包子过程中,没有按照国家标准,添加了含有硫酸铝钾成分的泡打粉,将包子销售给学生。内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陈某生产、销售的包子进行抽检,经检验检测发现,该包子内铝残留量为399mg/kg,严重超出国家规定的限量标准,危害学生健康。

  【裁判结果】

  内乡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严重超出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致使食品中铝残留量严重超标,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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