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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渔政亮剑2022”十大执法行动 聚焦渔业突出问题 推进高质高效发展

2022-03-22 14:51   浏览量:16312   来源:中国食品报

  为确保“中国渔政亮剑2022”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亮剑2022”)顺利实施,农业农村部近日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2”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指出,要聚焦禁渔重点任务和渔业管理突出问题,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渔区公平正义和国家渔业权益,加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渔业高质量发展。

  《方案》指出,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各部门沟通协调,推动部门联合执法,统筹执法力量,完善工作机制。创新执法制度,提升渔政队伍履职能力。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助力扫黑除恶。完善执法激励机制,对于工作突出的渔政执法集体和个人,要以适当方式给予表扬奖励。将执法宣传摆到更加突出位置,落实普法责任制,加大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宣传。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常年禁捕专项行动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有关要求,充分发挥长江禁捕退捕工作专班和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专班协调监督作用,强化非法捕捞全链条执法监管,推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四清四无”常态化,完成好“三年强基础、顶得住”的长江十年禁渔阶段性任务。

  摸排违法线索,按照全覆盖、无死角的要求,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暗查暗访、走访摸排;严打非法捕捞,聚焦重要时段、重要水域、重点对象、重点物种,强化日常巡查、蹲点驻守,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行为;规范垂钓管理,严厉打击一人多杆、单线多钩、长线多钩等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强化经营监管,建立健全水产品“合格证+追溯凭证”索证索票制度,推动长江野生江鲜禁售禁食;加强能力建设,加快实施“亮江”工程,推进网格化管理制度落实落地,发挥协助巡护、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利用信息化装备设施,进一步提升渔政执法效能。

  承担单位: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海洋伏季休渔专项行动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等文件确定的时间节点和相关制度,继续坚持最严格的伏季休渔执法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海洋捕捞渔船(含捕捞辅助船,下同)应休尽休、海洋渔业资源得到休养生息。

  落实船籍港休渔,以县(区)为单位建立应休渔渔船名册,落实“依港管船”“定人联船船位报告”“定期点船”“信息周报”等管理制度;强化执法巡查,充分利用全国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加强渔船渔港动态监控,强化信息实时通报、随机查验和执法协查;聚焦重点对象,抓好异地休渔渔船、大型冷冻船、法院扣押渔船等渔业船舶执法监管,发现违法从事捕捞的,依法严处;严管特许捕捞,加强特许捕捞执法监管,落实特许捕捞渔船标识网具核查、生产全程动态监控、指定港口卸货等监管措施;强化全链条执法,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加强部门协作,从捕捞、运输、销售全链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承担单位:沿海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专项行动

  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和《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等规定,在海上涉外渔业综合管理协调机制下,完善地方党委政府牵头、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持续实施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清理取缔行动,推动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数量持续减少。

  整治“三无”船舶,联合相关部门加大水上执法力度;整治违规网具,严厉打击使用禁用渔具、网目尺寸不合格渔具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绝户网”作业行为;组织公开销毁,积极组织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等违规网具公开集中拆解、销毁活动,以案释法,充分发挥震慑作用。

  承担单位:地方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规范利用专项行动

  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关于开展“清风行动”的通知》等规定要求,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贸易)、运输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提高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经营利用水平。

  强化栖息地监管,加强对海龟、斑海豹等物种栖息地巡护监管;强化经营利用执法,重点整治市场、餐饮场所等重点区域内非法经营海马、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鳄鱼、中国鲎等物种的行为;严格特许利用管理,加强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承担单位:地方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专项联合行动

  落实农业农村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21〕18号),依托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协调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审批修造检验行为,全面加强涉渔船舶综合监管工作。

  渔船拆解报废执法,严厉打击使用报废渔船违规从事渔业活动行为;渔船身份标识执法,严厉查处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以及未经检验擅自下水作业等违法行为;渔船修造监管及溯源倒查执法,全面摸排辖区内渔船修造厂点,检查修造生产经营活动。

  承担单位:地方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黄河等内陆重点水域禁渔专项行动

  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等禁渔制度要求,严厉打击禁渔期违法捕捞活动,推动渔业资源持续好转。

  落实禁渔渔船管理,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禁渔渔船台账,因地制宜实施管理措施;加强重点区域执法,对电鱼等非法捕捞活动易发、高发水域和交界水域实行分片包干、高频巡查;组织实施交叉执法,强化地区间执法合作,适时组织省际间联合执法、交叉执法行动;加强休闲垂钓执法,严厉打击一人多杆、一杆多钩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

  承担单位:黄河、海河、辽河、松花江、钱塘江、淮河、珠江、闽江和海南内陆水域等禁渔水域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规范使用专项行动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安排部署,依法打击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环节相关违法行为,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定期巡查水产养殖场所,检查养殖记录,严肃查处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禁用药品与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等养殖水产品的违法行为。

  承担单位:地方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涉外渔业监管专项行动

  加强与周边国家渔政执法合作,深化与公安、海警等部门协调配合,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严厉打击侵渔和非法捕捞、越界捕捞行为,保护渔民合法权益,稳定周边和公海海域渔业生产秩序,树立中国负责任渔业国家形象。

  中俄边境水域、中朝边境水域、中老和中越边境水域,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越界捕捞和侵渔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海和周边海域,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套牌渔船非法出境(越界)捕捞和海上侵渔活动。

  承担单位:沿边沿海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打击电鱼行为专项行动

  严厉打击电鱼活动,确保大范围、群体性电鱼行为现象杜绝,散发性电鱼行为持续减少。

  严打违法电鱼活动,加大执法巡查频度,依法从重处罚使用电拖网等违法作业活动;严打违法制售活动,严肃查处从事电鱼器具销售的商店、商家和电商平台;加强执法监督考核,落实打击电鱼执法行动纳入地方“河长制”“湖长制”绩效考核体系相关工作。

  承担单位:地方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行动

  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以防范化解渔业重大安全风险为主线,扎实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行动,实现更高水平的安全。

  巩固提升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办法》《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等规章制度;深化推进“商渔共治2022”专项行动,深化联合宣传教育,强化商渔船联合执法;大力开展渔业船员违规上岗专项整治,对职务船员配备不齐、普通船员人证不符、不持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提升渔业船员整体安全水平;持续开展渔业安全专项整治,聚焦“拖网、张网、刺网”三类高危渔船和“自沉、碰撞、风灾、火灾”四类事故高发情形,深入开展渔业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自纠、交叉排查和集中整治。

  承担单位:地方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其中“商渔共治2022”专项行动由沿海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承担。

(王佳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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