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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制菜国标公开征求意见

2026-02-10 10:23   浏览量:24417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本报讯  (记者 袁国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制菜》(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准聚焦社会关注的安全和营养问题,规定了原料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生产过程要求、营养品质要求、包装要求、标签标识要求、经营过程要求以及产品指标要求等。

  标准明确,预制菜又称预制菜肴,是指以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使用或不使用调味料等辅料,不添加防腐剂,经工业化预加工(如搅拌、腌制、滚揉、成型、炒、炸、烤、煮、蒸等)制成,配以或不配以调味料包,加热或熟制后方可食用的预包装菜肴产品。不包括主食类食品、净菜类食品、即食类食品和中央厨房制作的菜肴。

  标准强调,预制菜的原料首先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应使用腐败变质的原料;其次原料应索证索票,如实记录原料的来源、生产日期、保质期(如有),验收合格后使用。为引导食品企业通过改进工艺技术保障预制菜产品的安全、品质与营养,从技术源头减少对食品添加剂的依赖,标准严格控制了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要求预制菜生产加工中不得添加防腐剂,仅允许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中规定的、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添加剂品种;且若使用防腐剂之外的食品添加剂,应充分评估其工艺必要性,做到非必要不添加,并尽可能减少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和使用量。

  标准指出,通过倡导遵循营养均衡原则,避免过度烹饪,采用先进技术或设备最大程度保留原料的营养成分,控制油、盐、糖的添加量等,保障预制菜产品的营养品质。标准规定生产企业应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营养品质等多方面因素合理设定产品的保质期,鼓励通过优化产品工艺和贮藏运输方式尽可能缩短产品保质期,最长不应超过12个月。

  标准要求,对于预制菜产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原料或成分应标示该种原料或成分的投料量或其在成品中的含量;产品名称中未提及原料或成分的预制菜,应标示配料表中前三位配料(水除外)的投料量或其在成品中的含量,配料不足3种的应全部标示(水除外)。

  此外,还要标示产品贮存条件、食用方法等信息,其中预加工已熟制的产品,应标示“需加热或复热后食用”;预加工未熟制及未完全熟制的产品,应标示“需熟制后食用”,对于不能与产品一起加热/熟制的包装材料也要在产品显著位置明确提示。同时,标准提出预制菜产品的外观、色泽、形态、杂质、滋味、气味等感官要求,明确铅、沙门氏菌、组胺等预制菜产品中重要的安全品质限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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