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02 09:55 浏览量:10773 来源:
中国食品报网讯(杨洪 记者叶青)获利一元五,处以一万五千元罚款。为何?事因四川芦山县某药房过失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这种非主观故意行为仍难逃脱法律的制裁。
中国食品报记者获悉,2018年3月20日,芦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关于芦山县某药房涉嫌销售过期食品的投诉举报。该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核查,经查明该药房因自身管理不善而非主观故意导致该违法行为产生。虽然其毛利润为一元五,但仍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芦山县食药监局对其违法行为充分考虑非主观故意及危害轻微等情节,对其处以一万五千元罚款。
今天下午,记者再次致电芦山县食药监局稽查大队大队长徐锴了解情况,徐锴介绍,根据食品安全法124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以及调查取证该药房仅出售一盒,不属于主观故意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等相关情形,最终对责任者作出1.5万元的处罚。
现场调查
芦山县食药监局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查处和打击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实一起严惩一起。同时,认真做好两法衔接工作,对涉嫌犯罪的行为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予以坚决打击,切实保障全县广大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
小点评:食品药品安全无小事。责任主体不能因违法所得多少,而逃离法律处罚。加强学法守法,共同构建食品安全共治环境。
上一篇:四川成都举办“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主题宣传日活动
下一篇:廉价阿胶糕包装后价翻10余倍 原料“什么皮都有”